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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消保委:购买使用家电产品这些知识须牢记

时间: 2024-07-03 12:29:20 |   作者: LED灯具系列

  • 产品概述

  浙江省海宁市消保委近日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的人在购买使用家电产品时,应掌握一些法律和法规知识,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2020年1月10日发布的《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数的限制》标准,对冰箱和葡萄酒柜、空调、洗衣机和干衣机、吸油烟机、燃气灶、电热水器六大品类八种产品给出了8-10年的安全使用的时间。企业宣传的产品质保年限是企业自己对消费的人做出的产品整机或核心部件的修理、更换、退货承诺,因此,安全使用年数的限制与产品质保年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建议:购买家电时,应向销售人员了解产品的相关知识,并查看使用说明书。要改变“没坏就不换”的传统思维,因为家电产品超期使用后,如果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发生涉及人身与财产安全事件,需要谨慎对待。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测验证,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建议:购买的家电到货后,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查看产品外观与生产日期,假如发现外观存在很明显异常,应及时向经营者提出,如果不及时反映,事后又只有少数证据证明签收前就有一定的问题,就会陷入维权困境。同时,目前家电销售没有“库存商品”的明确时间界线及必须在销售凭证上注明生产日期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消费者因不及时查看而产生纠纷后,很难获得理想中的结果。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引发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建议:在使用的过程中一经发现家电存在质量上的问题,应及时向经营者提出。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对消费领域的一些特殊情况作了特别规定,消费者能够准确的通过这些法律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经营者不能证明是消费的人不正确使用造成的,就应该承担三包责任。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的人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建议:在维权过程中,应在第一时间找准目标,部分销售者会向消费者解释称产品是厂家生产的,所以要找厂家,但根据法律规定,销售者是第一责任人,通常情况下,生产厂商与消费者不可能在同一个地方,遇到该类情况时应该先向销售者提出合理诉求,避免增加不必要的维权成本。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建议:在遇到特殊情况时,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选择投诉对象。由于家电产品使用周期长且“缺陷”原因很有一定的概率会产生人身与财产的损害,在遇到经营者歇业、赔偿能力欠缺时,也可以直接向生产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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